工程设计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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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二、 标 准

    (一)**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100万元人民币;

(3)近二年内完成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10年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 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的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丙级(家装)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2、 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的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

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设计,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以承担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设计。

   (三)丙级(家装)

可以承担5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工程(**住宅装饰装修)的设计与咨询。

四、 附   则

(一) 建筑装饰工程中的主体工程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配套工程是指相关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室内外景观和艺术陈设等。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其中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相关系统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三 ) 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级别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业务。

二、标   准

(一)   **

1、资质和信誉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人民币。

(3)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并实施后验收合   格。

2、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专项资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参与过不少于2项中型及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经历,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 乙级

1、资质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5年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不少于1项中型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专项资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参与过不少于2项小型及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经历,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较完善的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

可承担各类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其规模和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

四、附   则

(一) 乙级资质晋升**资质,除对**资质中企业业绩不做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

(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3)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近二年内应完成不少于4项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竣工并验收,未发生设计质量事故。

2、技术人员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10年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3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年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参加过不少于1项幕墙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人员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3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并参加过不少于1项幕墙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

可承担建筑幕墙专项设计的类型和高度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幕墙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m2以下的各类建筑幕墙专项设计。

四、附   则

(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4)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指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

(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

1、 资历和信誉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近五年内完成“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规模划分表”中1级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1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3项,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1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安全保障及环保措施。

(二)乙级

1、 资历和信誉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企业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必要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

可承担轻型房屋钢结构1级和2级工程的设计。

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其工程设计包括相应的钢结构房屋的基础工程设计。

(二)乙级

可承担轻型房屋钢结构2级工程的设计。

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于低层钢结构房屋天然地基的基础工程设计。

四、 附   则

(一)乙级资质晋升**资质,除对**资质中企业业绩不做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本标准所称园林景观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景观照明的设计;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种植的设计。

二、 标   准

(一)**

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近二年内完成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8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

可承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Ⅰ级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Ⅱ级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设计。

四、 附   则

(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6)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中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系指各类建设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独立承担过中型及以上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且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10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 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5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中型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

可承担消防设施工程设计项目的规模和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及以下的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承担设计任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   则

(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7)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 环境工程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设立的专项资质。

(二)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止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业类别。各专业类别设计服务范围见附件1。

(三)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按专业类别分为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

(一)**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近两年内独立设计过申请专业类别中型及以上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已投入正常运行。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5年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申请专业类别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备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应的工艺开发和工程应用试验所必需的检验、化验设备及场所,各专业类别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见附表4。

(3)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二)乙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5年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附表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申请专业类别中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有必备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

(2)具备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应的工艺开发和工程应用试验所必需的检验、化验设备及场所,各专业类别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见附表4。

(3)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

可承担与专业类别相一致的环境工程设计,不受地区、工程规模和工程投资总额的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与专业类别相一致的中型及以下环境工程设计,不受地区限制,其工程规模或工程总投资应在乙级资质的范围内。

四、附则

(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Ps:昆明营业执照代办、云南资质代办、建筑资质升级、建筑资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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